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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01-05 11:30来源:系统管理部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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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残联,娄东街道、科教新城民政部门:

根据苏州市《关于调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残字〔2014〕10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按照太人社医〔2012〕4号文件精神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以外的自付部分费用,按照康复机构不同等级、不同康复项目,进行限额补助。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1700元/月/人(一级),2000元/月/人(二级),2300元/月/人(三级);

2.智力残疾儿童康复:2200元/月/人(一级),2500元/月/人(二级),2800元/月/人(三级);

3.孤独症儿童康复:2700元/月/人(一级),3000元/月/人(二级),3300元/月/人(三级);

4.肢体残疾儿童康复:3400元/月/人(一级),3700元/月/人(二级),4000元/月/人(三级);

5.视力残疾儿童康复:1000元/月/人(一级),1200元/月/人(二级),1400元/月/人(三级),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6.普及型假肢:大腿6000元/例,小腿3000元/例,上肢6000元/例;

7.矫形器:5000元/人。

二、7-14(含14周岁)周岁残疾儿童康复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1000元/月/人;

2.智力残疾儿童康复:1200元/月/人;

3.孤独症儿童康复:1400元/月/人;

4.肢体残疾儿童康复:1600元/月/人;

5.视力残疾儿童康复:500元/月/人,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7周岁以上肢体残疾人假肢和矫形器装配

1.普及型假肢: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大腿6000元/例,小腿3000元/例,上肢6000元/例;其他家庭残疾人:大腿3000元/例,小腿1500元/例,上肢3000元/例;

2.矫形器:按上限5000元/人的标准,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补助100%,其他家庭的残疾人补助50%。

上述各类补助标准按实际的康复服务项目、服务数量和康复效果按实结算。多重残疾康复费用补助总额不超过最高一级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本通知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太残字〔2013〕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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