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 > 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法治建设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某甲公司不服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1-18 16:11来源: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市司法局访问量:
【字体:

申请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市县府东街10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建设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人于202210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当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申请人身份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太住建罚202214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串通投标的事情毫不知情,也没有故意串通投标。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没有太多招投标经验,一般都是在现场做项目,对于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规定不够熟悉,公司对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也不够重视,导致企业工作人员制作标书时不够严谨,有欠规范。正因为公司人员经验不足,工作人员钟某才会去其他公司学习,并没有恶意串标的故意。在之前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申请人也从来没有被任何人告知和别人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招标文件会被当作串通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知道此事时,本案的投标文件已经制作完毕并提交,没有获得改正的机会。公司在了解情况后马上开会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并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上的培训与学习。本案是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不是恶意违法串标。今年建筑行业大环境不景气,业务受到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也存在较大困难,请求复议机关考虑到申请人是小微企业,相应的行为也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对申请人不予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太住建罚2022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与某公司乙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涉项目为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北片区)(E3205850001000121001001)、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南片区)(E3205850001000121001002)、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东片区)(E3205850001000121001003)三个标段,复议申请人和某公司乙参与了案涉项目三个标段的投标。因在案涉项目评标阶段在对投标文件进行雷同性分析时,发现复议申请人和某公司乙在案涉项目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均为C6AD0274CF1E5089BC46C78CA9117DD4,涉嫌相互串通投标。后经答复人调查核实,案涉项目三个标段的投标工作分别由复议申请人的员工钟某某公司乙的员工王某负责,而案涉项目招标信息则是由某公司丙左某告知给钟某王某的。案件调查过程中,钟某承认复议申请人案涉项目三个标段的投标文件由其请左某某公司丙的电脑上制作的,而王某也承认其是在某公司丙的上述同一台电脑上制作了某公司乙在案涉项目三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其中,钟某为复议申请人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项目投标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受复议请人法定代表人孙海清的委派负责案涉项目三个标段的投标工作。

综上,复议申请人和某公司乙作为案涉项目三个标段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均在某公司丙同一台电脑编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案涉项目三个标段所需资金来源均为财政资金,属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适用《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和某公司乙的行为构成相互串通投标。而复议申请人和某公司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

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过罚相当。

鉴于2022年3月14日,复议申请人在新建镇洋小学周边道路北延工程(标段编号:E3205850001000122001001)和某公司乙已有过相互串通投标之行为,复议申请人和某公司乙在案涉项目三个标段的串通投标不属于初犯。又因案涉项目三个标段为三个独立标段,复议申请人与某公司乙在三个标段均存在串通投标之行为,就本案而言,复议申请人已构成三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规定,复议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复议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案涉项目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北片区)(E3205850001000121001001)的中标单位为嘉兴市千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11118000.00元;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南片区)(E3205850001000121001002)的中标单位为江苏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11143500.55元;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东片区)(E3205850001000121001003)的中标单位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11062500.00元,因此,案涉项目合同金额共计33324000.55元。据此,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构成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6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10%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33324000.55元6的罚款,共计199944.00元,取消复议申请人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法律适用并无不当。鉴于钟某为对复议申请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答复人在太住建罚2022150号案件中对其进行了另案处罚,即对钟某处单位罚款人民币199944.00元6%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1996.64元。此外,答复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并未超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而且答复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时已充分考虑到了复议申请人违法行为与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当性,按照最低基准对复议申请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故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裁量适当,处罚得当。

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2年6月8日对本案进行立案,经核实调查,本案于2022年6月24日调查终结。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答复人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拟处罚意见,并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事项告知了复议申请人,并对复议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予以了告知。后基于复议申请人和某公司乙提出的听证申请,答复人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充分保障了复议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听证结束后,经再次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答复人将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复议申请人。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太住建罚20221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且程序合法。答复人认为,招投标本身就是很严肃的事情,复议申请人既然参与了投标,就应熟悉并遵守招投标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懂法、不知法并不能成为其免于法律处罚的理由和借口。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的招标公告;2、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V7.2查询的特征码比对;3、现场照片及视频记录;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5、某公司乙的营业执照;6、某公司丙的营业执照;7、钟某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8、王某的江苏省社会权益记录单;9、左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10、2022年6月8日对钟某的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2022年6月9日对王某的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2、2022年6月9日对左某的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3、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的中标结果公告;14、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移交单;15、情况说明;16、案件线索登记核查表;17、立案审批表;1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9、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20、案审会集体讨论记录;21、案件拟处罚审批表;2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证明;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证明;24听证申请;25、听证笔录;26、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27、案审会集体讨论记录;28、行政处罚审批表2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证明3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31、申请人与某公司乙在新建镇洋小学周边道路北延工程串标案立案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32、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以上证据除视频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8日,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发布三个招标公告,标段内容分别为“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北片区)(施工)”、“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南片区)(施工)”、“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东片区)(施工)”,申请人与某公司乙(以下简称“某公司乙”)对三个标段均进行投标。2022年3月17下午,委发现申请人与某公司乙上述三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均为C6AD0274CF1E5089BC46C78CA9117DD4。2022年3月17日,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申请人涉嫌围标串标为由,向被申请人所属规划建设监察大队移送该违法线索。2022年3月22,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上述中标结果公告:标段名称为“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北片区)(施工)”中标单位名称为嘉兴市千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11118000.00标段名称为“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南片区)(施工)”的中标单位名称是江苏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11143500.55元;标段名称为“2021年高新区高质量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东片区)(施工)”项目的中标单位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11062500.00元。2022年6月7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移送的线索进行登记核查。同日,被申请人前往某公司丙(以下简称某公司丙”)进行调查,发现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位于某公司丙1903室中间一排靠窗位置,并确认该电脑的机器码为C6AD0274CF1E5089BC46C78CA9117DD4。同日,被申请人调取某公司丙员工左某的劳动合同书及某公司乙员工王某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2022年6月8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该案予以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员工钟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调取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员工钟某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某公司乙员工王某某公司丙员工左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调取某公司乙某公司丙的营业执照。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案件调查终结。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案涉行政处罚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对案涉行政处罚进行案审会集体讨论。2022年8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太住建罚告2022〕120,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199944的处罚,同时告知申请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太住建罚听告2022〕62号),告知申请人针对案涉行政处罚有权申请听证。2022年9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2份告知书。2022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举行案涉行政处罚听证申请。2022年9月5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召开案涉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人到场参加。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案涉行政处罚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同日,被申请人对案涉行政处罚进行案审会集体讨论。2022年1019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2〕1492022年10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移交单、案件线索登记核查表。证明被申请人受理案件的方式、时间。

2、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的招标公告、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V7.2查询的特征码比对、现场照片及视频记录、营业执照(申请人、某公司乙某公司丙)、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钟某王某)、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左某)、询问笔录(钟某王某左某)、送达地址确认书、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的中标结果公告听证申请、听证笔录。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的过程及内容。

3、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审会集体讨论记录2份、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2份、案件拟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申请人与某公司乙在新建镇洋小学周边道路北延工程串标案立案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部程序。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证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时间及送达方式。

5、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和方式。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有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现场照片、视频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知,申请人与某公司乙在案涉三个项目上所提交的招标文件均在某公司丙的同一台电脑上编制。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某公司乙相互串通投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第二项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构成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6‰10‰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本案中,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与某公司乙在新建镇洋小学周边道路北延工程(标段编号:E3205850001000122001001)项目中串通投标,加之本次案涉项目为三个独立标段,申请人与某公司乙在案涉三个项目中均串通投标,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属上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案涉项目的最终中标价格总计33324000.55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33324000.556‰的罚款,即199944元,并取消申请人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符合上述规定。钟某作为申请人单位直接负责投标的主管人员被申请人已在太住建罚2022150号案件中对其进行了另案处罚,即对钟某处单位罚款人民币199944.00元6%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1996.64元。被申请人的调查、告知、听证、集体讨论、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太住建罚〔2022〕149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太住建罚〔2022〕149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澳门金沙赌城_金沙游戏官网-投注|网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